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自豪,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自豪涉嫌组织卖淫罪、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7月25日,被告人李自豪和郭某某(在逃)在荆州市沙市**小区**栋别墅开设卖淫嫖娼场所。李自豪组织卖淫女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帕某某五人进行卖淫活动,并对五名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肖某某负责接送嫖娼人员。李自豪以900元、1200元、1400元的价格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每卖淫成功一单,郭某某提成200元,卖淫女提成400、500、600元,网络键盘手提成200元,剩余的金额由李自豪所得。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自豪、肖某某,卖淫女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帕某某(五人已另处),嫖娼人员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已另处)在沙市**小区**栋**内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涉案灰色奥迪牌汽车一辆,灰色电动车一辆,避孕套和一次性情趣内裤等卖淫用品。
破案后,李自豪主动退还违法所得87937元,肖某某退还违法所得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租房合同、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及交款凭证、银行流水、手机截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帕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自豪、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抓获搜查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自豪、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豪设置固定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运送嫖娼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自豪、肖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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