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良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良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良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良辉前往福州市晋安区远中村远中385号民房处二楼,持螺丝刀将房门栓撬开后进入房间,随后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枚白金戒指及一条黄金手链盗走,后将黄金手链予以1280元的价格售卖。案发后,被盗白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2.2020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良辉前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梅亭村梅花楼32号l座306房间内,持螺丝刀将房门挂锁撬开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布衣柜里的一件上衣内的400元人民币现金及一个挎包内的一个黄金耳钉盗走,被告人李良辉得手后随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现金及黄金耳钉均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良辉前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瓦埕2楼,持螺丝刀撬开204及203两个房间门锁后进入屋内,见无物可以盗窃,遂退出房间,转而使用同样的方法进入202房间,随后被告人李良辉将被害人沈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背包里的现金196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盗走,随后被告人李良辉立即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2630元售卖。案发后,被盗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及现金均已发还被害人。
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案中被盗金器(除黄金手链外)价值人民币4315元人民币。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良辉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湾北路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良辉退出赃款人民币6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
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良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良辉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良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良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良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良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