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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艳军、郭云川诈骗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李艳军,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住湖北省天门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郭云川,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田**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军、郭云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3日两次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李艳军伙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共同出资成立了以李艳军为法人代表的广州正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又成立了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称养正方第二分公司),均以广州市白云区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C区503房、608房作为办公地点,以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松柏塑牌坊一出租屋为仓库。公司成立后,由李艳军负责管理全部事务,设立有销售部、广告部等部门,雇佣罗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任经理;被告人郭云川及廖某某、伍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任销售组长;符某某(已判刑)担任财务;文某某(已判刑)担任跟单;陈某丙(已判刑)担任广告部主管;伍某乙(已判刑)担任广告部美工;李某甲、陈某丁(均已判刑)担任广告部组长;李某乙(已判刑)担任质检;许某某、李某丙、宋某某、简某某(均已判刑)为销售一组(廖某某组)业务员;林某某、李某丁、何某某、陈某戊、陈某已(均已判刑)为销售二组(伍某甲组)业务员;杨某某、龚某某、陈某庚、陈某辛、张某某、孔某某(均已判刑)为销售三组(陈某乙组)业务员;伍某丙(已判刑)为销售四组(郭云川组)业务员。

该公司通过网络推广,对外宣称中医世家、有专门治疗男性性生活疾病、肾虚方面的秘方等虚假信息,并在网络平台散播公司的微信号,吸引被害人关注添加微信号,由没有医师或药师资质的销售业务员,根据公司的话术剧本,冒充“田老师”、“田老中医”、“专家”等中医世家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销售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制作、发送虚构疗效、身份的视频或者图片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声称会根据被害人自述病情对症开药,会特别配置符合被害人服用的药物,谎称使用产品可以达到治疗男性疾病的效果。在收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定金或全款后,销售业务员在其公司内部的布谷鸟系统内下单,然后以廉价的保健品、药品冒充特效特配的药品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被害人,由快递公司收取余款。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向被害人虚构公司名称、地址,公司还以专门开设的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后再流向多个二级个人账户。

该公司成立至案发期间,诈骗金额达17481897元(截止起诉之日,已核实位于广东省34人、安徽省3人、福建省5人、甘肃省12人、广西省6人、贵州省9人、海南省1人、河北省13人、河南省3人、黑龙江省13人、湖北省2人、湖南省11人、吉林省3人、江苏省16人、江西省2人、辽宁省6人、内蒙古自治区9人、宁夏回族自治区8人、青海省3人、山东省4人、山西省10人、陕西省16人、上海市2人、四川省3人、西藏自治区1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人、云南省17人、浙江省10人、重庆市2人等,共计29个省227人被害人)。经审计,李艳军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7481897元、郭云川参与的诈骗金额为651509元。2018年1月11日,始兴县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C区503房、608房当场缴获涉案电脑、手机、话术剧本及保健产品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云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军、郭云川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云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艳军、郭云川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艳军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云川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文

检察官助理:吴晓庆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艳军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郭云川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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