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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艳武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李艳武,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3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南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艳武先后多次在江西省南昌县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乡**村**生活馆,窃得现金900余元、价值人民币795元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及黄金手串一条。

2、2018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镇**水果店,窃得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18年11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镇**店,窃得人民币900余元。

4、2018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富山大道迎宾珑湾7栋102号的电信营业厅,窃得手机三部。

5、2018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镇**超市,窃得人民币300余元。

6、2018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镇**店面,窃得蓝色江峰牌电动车一辆。

7、2018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艳武在南昌县**乡**烧菜馆,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1702元的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喻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艳武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海敏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艳武现关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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