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艳民与被害人唐某某在抖音上认识后,相互加微信好友。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艳民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信任后,虚构其银行资料被烧需送礼、银行卡需激活取现、酒驾被抓需送钱打招呼等事实,多次骗取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4100元。被害人唐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其催讨被骗钱财,被告人李艳民以言语对其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艳民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艳民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附:
1.被告人李艳民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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