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艳民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李艳民,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号,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面馆**楼背户。被告人李艳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艳民与被害人唐某某在抖音上认识后,相互加微信好友。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艳民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信任后,虚构其银行资料被烧需送礼、银行卡需激活取现、酒驾被抓需送钱打招呼等事实,多次骗取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4100元。被害人唐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其催讨被骗钱财,被告人李艳民以言语对其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艳民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艳民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艳民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