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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艳荣、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艳荣,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镇****西侧超市**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艳荣于2017年1月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集团投资项目引进,其本人也没有取得任何资质就以湖北**集团投资项目黑山区域负责人自居,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起参与到湖北**集团投资项目黑山区域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在黑山县及周边,利用聚餐、开会、旅游等手段,向黑山及周边不特定人群,以夸大投资收益为诱饵,虚假宣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集团相关产业、购买湖北**集团相关股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锦州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李艳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7796158元,收回本息871063元,造成211人实际损失6925095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335880元,收回本息41680元,实际损失2942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艳荣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黑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统计表、股东投资协议书、查询系统账户截图、银行卡复印件、报案人信息确认登记表、湖北**集团的宣传材料、潜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企业信息、潜江市**商贸集团企业基本信息、湖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及管理人员名录、农业银行账号流水、**投资人总表、王某甲推荐人统计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甲、王某丙、史某甲、齐某某、马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郝某某、谭某甲、程某某、张某甲、董某某、杨某甲、陆某某、关某乙、高某甲、耿某某、李某丁、陈某甲、王某丁、杨某乙、王某戊、李某戊、杨某丙、张某乙、金某某、陈某乙、张某丙、武某某、高某乙、吴某某、靳某某、李某己、石某某、范某某、李某庚、牛某某、苏某甲、张某丁、姜某某、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戊、梁某某、谭某乙、苏某乙、谢某某、张某己、甄某某、王某己、李某辛、史某乙、徐某甲、王某庚、高某丙、李某壬、毕某某、赵某某、郑某甲、刘某甲、尤某某、张某庚、刘某乙、侯某甲、闫某某、于某某、邓某某、李某癸、郭某某、杨某丁、范某乙、李某乙、张某辛、史某丙、杨某戊、王某庚、郑某乙、张某壬、杨某己、王某辛、李某B、刘某丙、李某C、王某乙、王某壬、王某癸、王某A、杨某庚、陈某丙、李某D、侯某乙、陈某丁、常某某、杨某辛、马某乙、左某某、徐某乙、李某E、张某癸、周某某、包某某、冮桂芬、杨某壬、马某丙、孙某某、张某A、王某B、杨某癸、陈某戊、万某某、薛某甲、某某某、薛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鑫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艳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张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艳荣、王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15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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