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艳荣,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1********,汉族,文盲,天津市武清区顺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股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艳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宋某某(另案起诉)利用“**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宋某某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某从“**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某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某伙同陈某某注册成立天津市武清区**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武清店),被告人李艳荣为**武清店**,对外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艳荣共计吸纳投资资金113280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艳荣在其家中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回执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艳荣的供述与辩解;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艳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艳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李艳荣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艳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艳荣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艳荣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审计报告书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