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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芝根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芝根,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号楼**室。2012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9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芝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芝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向季某某、薛某甲等人发放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接受投注,还通过下级代理蔡某某(另案处理)向薛某甲、某某甲、姚某某等人发放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接受投注。共计结算赌资人民币71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李芝根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芝根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李芝根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李芝根与他人结算赌资的情况。

4.李芝根诉薛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材料,证实李芝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向法院起诉让薛某甲归还款项、及申请查封薛某甲房屋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网站登录界面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薛某甲所有的“御轩”品牌电脑内存储的“****”赌博网站登录界面进行截图提取打印及该赌博网站登陆界面情况,后扣押了该电脑机箱。

6.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蔡某某介绍李芝根给其认识,其知道蔡某某帮李芝根发放“****”赌博网址。2016年年初,其从蔡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用户名密码进行赌博,其输款30万元左右。后其从李芝根处借钱并直接从李芝根处拿赌博账号密码,又输了180万元左右,其中通过法院把124万元给了李芝根。其被扣押的赌博用的电脑主机是某某甲给其的。

6.证人薛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父亲薛某甲因赌博输款,李芝根也曾问其要钱,称其父亲赌博欠他124万元。李芝根为了不让其把房子卖给其他人,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其家的房子。后将房子抵押得款420万元,其中124万元通过法院判给了李芝根。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蔡某某从李芝根处拿赌码给薛某甲赌博,其中有假网址。蔡某某、李芝根还承诺给其钱,让其帮忙向林冬健隐瞒蔡某某帮李芝根发赌博网址的情况。薛某甲输了160万,现金结了40万元,120万元李芝根通过法院保全的形式拿到了。李芝根还拿了3万元给其,让其在林冬健问起时帮蔡某某顶一下。

8.证人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其从蔡某某处拿百家乐的赌博账号密码进行赌博,蔡某某给其的账号和密码是一星期一变的,其是通过用其妻子万某某的名义办的银行卡与蔡某某日结赌资。蔡某某的上家中有李芝根。其知道蔡某某和李芝根合作,让薛某甲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薛某甲输了三百多万给李芝根,用他在杨浦区的房子做了他证给小额贷款公司才还了李芝根三百多万的赌债。其赌博用的电脑机箱在2018年底搬家时被薛某甲搬走了。

9.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甲用其名义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一直是某某甲使用。

1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11月份左右开始从蔡某某那里拿了3、4次“****”百家乐网址进行赌博,通过其农业银行卡与蔡某某结算赌资,打给蔡某某的钱里有10万元左右是赌债,其余是还蔡某某的钱。

11.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起,其从李芝根处拿了10到20次“****”赌博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其知道李芝根是“****”网站的代理,与李芝根通过银行与现金结算赌资,其直接与李芝根结算的赌资有20余万元,其姐姐某某乙还帮其还了50万元的赌债。

1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帮季某某偿还过50万元的赌债,其中15万元其转给其母亲,由其母亲转给季某某的家人。35万元在其与李芝根见面后,分别通过其银行卡、其母亲张金凤的银行卡转给李芝根的银行卡。

1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至2018年,其帮李芝根发放“****”百家乐赌博网址给薛某甲、某某甲、姚某某等人赌博,并获取好处费。薛某甲还直接从李芝根处拿赌博网址赌博。

14.被告人李芝根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芝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还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芝根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芝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芝根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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