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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芝财、刘仕江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芝财,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0********,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布依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7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布依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2018年7月11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布依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仕江,男,布依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4********,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布依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9********,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芝财、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罗某甲、罗某乙、刘仕江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日重报。我院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四人参与的盗窃事实

2019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胡斌”(另处)在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工地,使用被告人罗某甲提供的面包车及“胡斌”的面包车盗窃工地钢模板,被工地守卫姚某某发现,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开车逃跑,开车到距工地1公里处,罗某甲提供的面包车汽车发生故障,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等人弃车逃跑,姚某某在坏掉的车中找到钢模37块,柴油机1个。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在开阳县南江镇旅游环线开阳段,将被害人夏某某堆放在此的扣件及脚手架钢管盗走,盗得财物卖得5000元。经鉴定,被盗脚手架钢管价值8800元。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芝财与陈某乙在乌当区东风镇洛湾村一砖厂踩点后,被告人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在此将被害人罗某堆放的模具盗走。

2019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在乌当区羊昌镇一塑料厂,将被害人曾某某堆放在此的11个铁锅及电机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2245元。

2.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三人参与的盗窃事实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刘仕江在乌当区下坝乡喇平青岗坡一沙厂,将被害人宋某某堆放在此的铁具及电瓶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2000元。

3.李芝财、刘仕江二人参与的盗窃事实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开阳县南江镇旅游环线开阳段,将被害人夏某某堆放在此的紧扣件及脚手架钢管盗走,盗得财物卖得2000元。经鉴定,被盗脚手架钢管价值4400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乌当区羊昌镇一搅拌站,将被害人徐某某堆放在此的铁具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3885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乌当区百宜镇一砂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堆放在此的铁具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2160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修文县扎佐镇新民村被害人舒某某厂里,将舒某某堆放在此的螺纹钢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2000元。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乌当区羊昌镇501厂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堆放在此的钢丝绳盗走。

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芝财、刘仕江在贵安新区贵安一号附近,将被害人乐某堆放在此的2000多个扣件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6000元。

4.陈某乙、罗某乙二人盗窃的事实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乌当区东风镇洛湾村一砖厂,将被害人罗某堆放在此的两个电机、两个氧气瓶及铁具盗走。盗得财物卖得1000元。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乌当区羊昌镇一塑料厂,将被害人曾某某堆放在此的铁具及纸盒盗走。盗得财物卖得400元。

2019年3月间,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贵安新区湖潮乡云衡路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此的钢模盗走。盗得财物卖得1300元。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乌当区苗天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堆放在此的脚手架盗走,盗得财物卖得8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清镇市金马大道一养殖场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堆放在此的铁炉子及鸡窝盗走,盗得财物卖得1000元。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乙、陈某乙在乌当区北京东路被害人孙某某厂里,将被害人孙某某堆放在此的电机及铁具盗走,盗得财物卖得1000元。

5.李芝财、罗某乙、陈某乙三人盗窃的事实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陈某乙在贵安新区湖潮乡云衡路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此的钢模盗走。

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芝财、罗某乙、陈某乙在乌当区北京东路被害人孙某某厂里,将被害人孙某某堆放在此的电机及铁具盗走,经比对交易流水,盗得财物卖得2100元。

6.陈某甲、罗某甲盗窃的事实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在北京东路交汇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电力铁塔铁块盗走,盗得铁块1吨。经鉴定,被盗铁块价值8312.5元。

7.陈某甲、周某某盗窃的事实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北京东路交汇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电力铁塔铁块盗走。盗得铁块1吨。经鉴定,被盗铁块价值8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发货凭证、证明、谅解书;

2.证人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宋某某、徐某某、舒某某、罗某某、孙某某、罗某、马某某、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李芝财、罗某甲、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芝财、陈某甲、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李芝财涉案金额33590元,刘仕江涉案金额31490元,陈某甲涉案金额16625元,周某某涉案金额8312.5元,罗某甲涉案金额8312.5元,罗某乙涉案金额15145元,陈某乙涉案金额131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仕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苑昊亮

2020年1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李芝财、陈某甲、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仕江、陈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六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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