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李芳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有盗窃罪涉嫌,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容用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有盗窃罪涉嫌,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芳远、容用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容用心骑着电动车载着被告人李芳远在道路上寻找盗窃目标。2020年4月29日16时许,容用心、李芳远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路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放在挎包里面,容用心负责望风,李芳远则用手将李某某放在挎包里的OPPO手机盗走,李芳远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李某某发现,同时便衣警察上前将李芳远、容用心抓获。当场从李芳远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白色工具钳子一把,从容用心处扣押黑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格为1445元。破案后,涉案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芳远、容用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芳远、容用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芳远、容用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芳远、容用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芳远、容用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盗窃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芳远、容用心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检察官助理:戴 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芳远、容用心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滨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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