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苏华,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苏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苏华向一名外号“阿飞”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2支枪支用于收藏。至2011年6月份,李某甲租住在本市常平板石村新南街雅高公寓301房,并将之前向“阿飞”购买的2支枪支带到301房住处内存放。期间,李苏华多次向一名外号“小辉”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存放于301房住处内用于吸食。2011年8月30日21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一匿名群众举报称常平镇板石村新南街雅高公寓301房有人贩卖毒品,随即派员赶到上址将住在301房内的李某丙(另案处理)抓获。同时在房内进行搜查,在电视柜左抽屉里搜获15小包白色晶体可疑毒品(净重31.5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小包白色晶体可疑毒品(净重4.7克,经检验出氯胺酮成分)、1小包红色药丸可疑毒品(净重12.8克,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小包干草状植物(净重26.2克,经检验出大麻酚成分),在厨房灶台下的纸箱内搜获3支疑似枪支物体(经鉴定其中有1支仿真枪,不是枪支;另2支自制小口径转轮手枪,均是枪支)及30枚疑似子弹(经鉴定30枚改制小口径手枪弹,均是弹药)。后经调查于2019年10月24日13时40分许在常平镇桥梓村新井街23号瑞兴毛织厂内将李苏华抓获归案,李苏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毒品、枪支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李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苏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苏华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苏华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景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苏华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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