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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苏陈、吕江龙抢劫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苏陈(绰号“李锦川”),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村**组,住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江龙(绰号“豇豆”),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苏陈、吕江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苏陈、吕江龙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谋盗窃电瓶车,商议由李苏陈驾驶车辆,吕江龙实施盗窃电瓶车,陈某某望风。18时许,李苏陈驾驶一辆套牌的共享汽车(真实车牌号为川A*****)搭载吕江龙、陈某某来到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丽景路489号舞东风超市门口路段,由吕江龙下车使用开锁工具,盗窃被害人童某某停在舞东风超市门口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李苏陈、陈某某在车上望风。吕江龙通过开锁工具破坏了童某某的电动二轮车的U型锁并接通电源离开时被人发现、追赶。为了逃离现场,吕江龙将车骑行到李苏陈驾驶的共享汽车前,扔掉电瓶车上了李苏陈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随即,多名群众前来阻拦李苏陈等人离开,其中被害人魏某某爬上了李苏陈驾驶车辆的引擎盖上,用力拍打汽车前挡风玻璃。李苏陈等人为了离开案发现场,不顾魏某某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情况,启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导致魏某某从引擎盖上摔落在地,头部受伤。

经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苏陈、吕江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苏陈、吕江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李苏陈、吕江龙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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