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8日9时40分许,驾驶沪******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黄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黄河大桥垂直立柱南第三灯杆处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未保证安全车速、未保证安全间距,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丁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丁某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入院抢救治疗,于2019年3月5日在东明县人民医院死亡。经东明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报警和救护电话,2019年7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