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
被告人李若升,曾用名李若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家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区**号**房,现住广南县**镇**施工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若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14年1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14日重新受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日20时许,中铁二十五局一分部云桂铁路云南段里颇隧道第一架子队(广南县八宝镇乐共村委会里叩小组里颇工地)的工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又名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工棚食堂吃饭,吃饭过程中杨某甲与王某某争吵并扭打,经包工头刘某甲(又名刘某某)劝导后两人停止打架。晚饭后杨某甲的叔叔杨某丙到刘某甲的宿舍玩,刘某甲便与杨某丙交谈劝导杨某甲与王某某打架的事情。后被告人李若升也来到刘某甲的宿舍,并一起交谈劝导的事情。在谈话过程中,杨某丙与李若升发生语言冲突并当场发生争执。后杨某丙冲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菜刀被一同做工的工友抢走,便独自返回宿舍。这时李若升也冲到另一个厨房提了一把菜刀,在工地的活动板房找到杨某丙的宿舍,在宿舍门口,李某某便上前与杨某丙发生打斗,并追砍杨某丙到活动板房后面外墙处,致杨某丙受伤倒地,后杨某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案发后李若升携带作案工具菜刀逃跑至山上,将刀丢弃后电话联系刘某乙经理投案,后民警将李若升接回并传唤到案。经鉴定,杨某丙系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等;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刘某甲、马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若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若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磊
2014年12月24日
附:1.卷宗3册,证据目录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李若升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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