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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英发爆炸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96号

告人李英发,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号。因犯强奸罪,1984年10月26日被原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提起复议,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复议决定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英发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英发认为邻居范某某经常向其家里冰箱和菜地投毒,产生恐吓范某某及其家人的想法。2019年9月30日晚,李英发在万州区**镇**村**组**号家中,利用曾经掌握的技术,用以前藏放的雷管、炸药、钨丝等装入一诗仙太白玻璃酒瓶,制作成一爆炸装置。李英发将该装置放置于范某某大门前十余厘米的地面上,通过连接线将该装置与范某某家大门把手连接。10月1日6时许,范某某丈夫被害人熊某某出门推开大门时,将装置引爆,致地面四处玻璃散落。案发后,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雷管1枚、黄色粉末96.35克、红色粉末32.92克、黑色粉末79.44克,疑似导火索1根6.12米。经检验:红色粉末检出氯酸钾、硫化砷;黑色粉末检出氯酸钾;疑似导火索检出硝酸钾、硫、炭。李英发于2019年10月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邓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英发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理化)(2019)230号检验报告等;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英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发故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英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英发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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