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英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9********,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三处总监及处长(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英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英杰在担任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三处总监及处长(经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支付7%至20%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该公司融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河南省文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李英杰负责的**分公司三处及**分公司以办理**会员消费卡名义共吸收173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12820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0383972元、墓地置换886472元、墓地置换上浮及代金券抵扣31556元),已返还利息金额2082400元,已退还本金3055808元,未兑付金额6730724元;以预约认购股权名义共吸收17人资金1110000元(补交现金、刷卡金额309487元、消费卡置换539100元、股金置换100000元、墓地置换134600元、投资抵扣26813元),已返还利息金额10300元,未兑付金额1072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英杰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高某某、申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会员消费卡及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消费卡复印件、预约认股协议书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薪资表复印件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霞
检察官助理:宋晓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英杰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活页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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