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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园**组**号,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淅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翻越本市门头沟区中门家园小区西侧铁栅栏进入小区,后在该小区**号楼**单元以技术开锁手段先后进入**号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进入**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未窃得财物;当晚3时50分左右在**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窃走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及钥匙等物品。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晚3时54分许又从小区西侧铁栅栏处逃离小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照片、录像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起获经过、扣押材料、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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