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英玉,女,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营口市西市**楼**(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里**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4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英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英玉于2020年1月末一天,在营口市西市区**家园小区一楼道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约3分冰毒。
2.被告人李英玉于2020年2月20日,在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单元楼宇门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约3分冰毒。
3.被告人李英玉于2020年2月24日,在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约3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英玉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英玉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英玉现被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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