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英,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初的一天19时许,蒋某甲、蒋某乙(已判决)通过郑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李英的介绍,在温州市吴桥路一桥上将50克毒品冰毒以16500元的价格卖给一温州本地男青年,交易完成后蒋某甲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郑某某及被告人李英作为报酬。
2011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英伙同郑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火车站附近一出租房内,以239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重约88克的冰毒。同月7日,两人携带冰毒乘坐长途汽车至温州准备出售。次日两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前头花42号其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出租房内查获3包冰毒疑似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李英出租房查获的3包冰毒疑似物品共重84.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单、毒品上交清单、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英及同案犯郑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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