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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茂征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李茂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茂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0日14时30许,被告人李茂征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桥头镇碧莲路体育中心路段时,与行人即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茂征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李茂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将被告人李茂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涉案机动车,监控录像,被告人李茂征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茂征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茂征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茂征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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