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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茂明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里**村**村**号。2015年12月17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碧海湾路边,砸坏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窗玻璃、砸坏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窗玻璃,并从陈某某的车内盗走1200元现金及MIDO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监控跟踪与研判,于2019年3月16日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村*巷*号一旅馆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部分被盗现金以及被盗手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二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表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部分缴获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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