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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荣华、黄金昌等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李荣华,外号老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村委**号。2009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8日因盗窃被番禺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金昌,外号小王,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筋竹镇**村**号。2017年7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亮,外号阿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2010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7月18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外号小胖,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荣华、黄金昌、罗亮、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荣华伙同徐某某(已判决)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河村牌坊对面途丁酒店旁的工地内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二、2018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荣华、黄金昌、罗亮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永宁北街五巷7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迅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三、2018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荣华、黄某乙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河村东路西横街四巷6号门前,盗去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台邦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9元)。

四、2018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荣华、罗亮伙同徐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礼村大天街16号门前,盗去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山岛牌电动车一辆。

五、2018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罗亮伙同徐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永宁巷7号门前,盗去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迅度牌女装摩托车一辆。

六、2018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黄金昌伙同徐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二夹坊前街二巷4号门前,盗去被害人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神州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9元)。

七、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黄金昌伙同徐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河村东路东街9巷5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驭骑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8元)。

八、2018年9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金昌伙同徐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礼村北约街一巷3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鬼火牌两轮摩托车未果后逃离现场。

九、2018年10月10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荣华、黄某乙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富山三路22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神州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十、2018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荣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东大街1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骏雅牌电动车一辆。

十一、2018年11月4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乙去到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周南里西街12-1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文某某的橙色致星一代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3元)。

十二、2018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金昌、罗亮经合谋盗窃后,去到番禺区洛浦街上激村滨江西街5巷13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时当场被治安人员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华、黄金昌、罗亮、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华、黄金昌、罗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亮、黄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荣华、黄金昌、罗亮、黄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二十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五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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