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荣华,曾用名李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贵州省清镇市**社区**村**工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荣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荣华与被害人代某甲(殁年40岁)系夫妻关系。2004年,代某甲结识李某某,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年12月1日晚,李荣华与代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荣华心生怨恨,趁代某甲不备持摩托车减震棒击打代某甲头部,后又持菜刀割代某甲颈部两刀,事后用被子遮盖代某甲。次日早晨,李荣华携带代某甲手机等物品乘车外逃。经鉴定,代某甲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死亡,其性质为他杀。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荣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代某乙、代某丙、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荣华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李荣华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巧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荣华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视听光碟 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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