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荣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区**号。200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9日因盗窃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9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荣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李荣杰在福州市台江区中防万宝城负一楼游戏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方某某包内的一部苹果 XS MAX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7267人民币。现犯罪嫌疑李荣杰已赔偿被害人方某某7267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李荣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荣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荣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荣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荣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卉
检 察 官 沈 岐 红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荣杰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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