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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莫伟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李莫伟,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街镇**村路**村村委**村**组,现住蒙自市**村一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李莫伟在蒙自市*****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翡冷翠华为牌Mate20Pro手机(串号:862502040888523)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

被告人李莫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莫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莫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莫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莫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莫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莫伟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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