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6〕78号
被告人李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21986********,汉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巧家县人,户籍所在地:巧家县**乡**村公所**社**号。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叶某某(死亡),女,彝族,殁年16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6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莲将被害人叶某某带至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附8号“红鲜宾馆”118号房间,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李莲因琐事与叶某某发生口角,遂用毛巾将叶某某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勒索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11月3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仁寿县挡获李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莲采用勒颈方式杀害叶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 锐
代理检察员 汪 华
书 记 员 李天琪
2016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光碟陆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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