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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莹、王凤梅等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杜中菊,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岳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楠,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9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凤梅,曾用名王冬梅,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莹,曾用名李春凤,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德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艳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丽,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中菊、梁岳廷、王楠、王凤梅、李莹、王德强、佟艳涛、郑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阮某甲(均另案移诉)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微聊、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收取会员费、出售激活码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49元(人民币,下同)、99元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回访缴费金额50元,推广人员、培训人员、急聘人员获得金额不等的提成。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甲、黄某甲等人。

被告人杜中菊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员、推广队长,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10月29日共分成获利86.41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732万元。

被告人梁岳廷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员,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分成获利53.65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8234万元。

被告人王楠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员,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共分成获利人民币48.26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2093万元。

被告人王凤梅为该诈骗集团的急聘回访员,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分成获利21.75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399万元。

被告人李莹为该诈骗集团的二次培训老师,自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5月1日共分成获利7.71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4321万元。

被告人王德强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员,自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分成获利10.87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5391万元。

被告人佟艳涛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员,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4日共分成获利9.35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7799万元。

被告人郑丽为该诈骗集团的一次培训老师,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1月5日共分成获利5.21万元,期间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0483万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凤梅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局常庄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李莹到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佟艳涛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抓获归案;同月6日,被告人郑丽到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月7日,被告人王楠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王德强到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月9日,被告人杜中菊在山东省沂水县被抓获归案;同月10日,被告人梁岳廷到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王德强、佟艳涛、郑丽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8部、银行卡13张等物证;

2元宝提现记录、铜币提现记录、公安电信诈骗案件侦防平台数据、手机截图、学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文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某甲、杨某丙、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毛某甲、魏某某、周某甲、方某某、楼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张某乙、朱某某、黄某乙、卢某某、邓某某、林某甲、童某某、苏某某、毛某丙、赵某某、范某某、张某丙、蔡某某、解某某、张某戊、余某甲、黄某丙、王某乙、傅某某、华某某、路某某、庞某某、郑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张某丁、张某戊、袁某某、王某丙、毛某乙、黄某丁、王某丁、陈某戊、王某庚、杨某丁、张某己、林某乙、阮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中菊、梁岳廷、王楠、王凤梅、李莹、王德强、佟艳涛、郑丽及同案孙某某、严某某、王某戊、程某某、王某戊、阮某甲、郑某乙、孟某某、李某乙、马某甲、蓝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王某己、张某庚、黄某戊、刘某甲、刘某乙、马某乙、杨某乙、安某某、余某乙、黄某己、夏某某、叶某某、许某某、陈某丙、姜某某、陈某丁、黄某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联盟后台网页、呵呵群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中菊、梁岳廷、王楠、王凤梅、李莹、王德强、佟艳涛、郑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岳廷、王凤梅、李莹、王德强、郑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强、佟艳涛、郑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璐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中菊、梁岳廷、王楠、王凤梅、李莹、郑丽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德强(1876493****)、佟艳涛(1719549****)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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