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菊,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捕前在韶关市**技能服务中心工作,系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座**房,家庭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宿舍**栋**房,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菊涉嫌诈骗罪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李菊在韶关市第二高级技术学校的QQ群里面用QQ(250002****)与被害人刘某某QQ(305752****)相识并添加了好友,随后李菊虚构身份,自称姓名为“李诗莹”,是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试办公务员,谎称自己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9日,并从互联网上下载年轻女子照片,编造家庭成员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李菊使用以上编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逐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展为网络恋人关系,自2016年7月起至2020年8月止,李菊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父亲病逝、母亲摔伤、自己生病住院、其堂姐“李菊”开车撞伤人、过年过节给其父母红包等各种借口骗取刘某某钱财,刘某某则分别通过QQ(305752****)、微信(微信号:******)向李菊的QQ(250002****)、微信(微信号:******)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1149506万元。李菊在收到刘某某的钱后提现至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500********)上,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菊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11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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