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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菲、黄某甲等非法买卖弹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232号

被告人李菲,男,汉族,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8********,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住山东省沂南县****社区****号。2019年5月15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解回再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幢**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平房)。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9年3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施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8198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会**组。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区**办事处**小区**号。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 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崇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菲、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菲、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菲在网上向刘某乙(已另案处理)卖气枪铅弹相互认识,后李菲将制造气枪铅弹的一套工具卖给刘某乙,共谋由刘某乙负责制造气枪铅弹,李菲负责将气枪铅弹订单转发给刘某乙,自己赚取差价。后刘某乙又将工具转卖给魏某某(已另案处理),由魏某某负责制造并按照订单邮寄。

自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菲以微信昵称“不锈钢”、“阿凡达”等名字和买家联系并将买家订单转发给刘某乙,由刘某乙安排魏某某根据订单制作铅弹并邮寄。在此期间,魏某某按照刘某乙的安排,根据李菲的订单,共计制造并邮寄的气枪铅弹约4.5万发。其中,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4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昵称为“钉子户”的人,向李菲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 2018年4月26日、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两次通过微信昵称为“AA帝国商贸”的人向李菲购买气枪铅弹共2000发;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以10000元向被告人牛某某购买一把气枪和1000发气枪铅弹,牛某某向上家购买,后李菲卖给施某某气枪铅弹1000发;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昵称“疯哥、花月”的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以600元从李菲处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乙以480元向李菲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被抓获归案,李菲被解回再侦。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菲、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汇款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菲、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菲非法买卖弹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牛某某、廖某某、黄某乙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理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菲、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会**组;被告人牛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区**办事处**小区**号;廖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乡**村**组**号;黄某乙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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