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萍,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 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 015年4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决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3时许, 被告人李萍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友谊骨科医院一楼一病区2 床,趁被害人谭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床头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盗走。
2020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珍琪招待所将被告人李萍抓获。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萍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季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萍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萍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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