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萍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3日、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1日、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萍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等地,以投资房产、彩票等项目高额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男,25岁,甘肃省人)人民币95.9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女,32岁,广东省人)人民币254万元,被害人贺某某(男,25岁,甘肃省人)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354.9万元。
民警于2018年8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村**号内将被告人李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材料、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萍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支付宝账户资料数据。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巍
附:
1.被告人李萍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5. 随案移送:手机2部、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03292********);
6. 冻结款项:户名李萍,卡号62284803292********,余额人民币0.29元,冻结期限2019年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