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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蒙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李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蒙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铁匠路河边一花坛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之机,将黄某某左侧上衣口袋里的一个黑色男士折叠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蒙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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