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蒙蒙,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95********,初中文化,现住鸡西市鸡冠区**高层(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东县**镇派出所),无工作。2014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鸡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两千元。2017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鸡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和罚款壹千元,同日,因吸食毒品被鸡冠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24日,因贩卖毒品被城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7********, 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城子河区**委**组**号,无工作。2000年11月30日,因诈骗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2005年12月29日,因盗伐林木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梨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4日,因贩卖毒品被城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吸毒人员侯某某为了购买冰毒吸食找到被告人洪某某,洪某某经与被告人李蒙蒙联系同意后,让侯某某直接找被告人李蒙蒙购买。侯某某联系李蒙蒙后,用微信转账形式转给李蒙蒙800元,被告人李蒙蒙将在他人处购买的一袋1克的冰毒,在鸡冠区中国银行附近交给侯某某吸食。同年7月15日,侯某某为了购买冰毒吸食,找到被告人李蒙蒙,侯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李蒙蒙1000元,李蒙蒙将在他人处购买的一袋1克的冰毒,在鸡冠区中国银行附近交给侯某某吸食。
2019年7月初,吸毒人员吕某某为了购买冰毒吸食,找到被告人洪某某,在城子河区**委洪某某家中,吕某某给洪某某500元现金,洪某某将李蒙蒙吸食剩余的0.5克冰毒卖给吕某某。时隔几日,吕某某再次联系洪某某购买冰毒,并用支付宝转账给洪某某450元,洪某某让李蒙蒙到鸡冠区园林路新华书店附近付给吕某某0.5克冰毒。又隔几日,吕某某购买冰毒直接找到李蒙蒙,用微信方式两次转账给李蒙蒙1000元,李蒙蒙两次将1克冰毒送到园林路新华书店附近交给吕某某。
2019年7月16日,吸毒人员常某某为了购买冰毒吸食,开车到城子河加油站附近找到被告人洪某某,在车上付给洪某某600元现金,洪某某将0.4克冰毒付给常某某。同年7月18日,常某某再次找洪某某购买冰毒,洪某某让常某某联系李蒙蒙并加她的微信,常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李蒙蒙600元,李蒙蒙将0.4克冰毒送到鸡西市跃进小学附近交给常某某。同年7月20日,常某某为了购买冰毒,用微信的方式付给李蒙蒙600元钱,李某某将一袋0.4克的冰毒送到鸡西市中医医院交给常某某。同年7月21日,常某某为了购买冰毒,用微信的方式付给李蒙蒙1000元钱,李蒙蒙将一袋0.8分的冰毒送到城子河佰金翰门前交给常某某。
被告人洪某某分多次将2.8克冰毒贩卖给常某某、吕某某、侯某某吸食。被告人李蒙蒙分多次将5.1克冰毒贩卖给常某某、吕某某、侯某某。被告人对以上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蒙蒙、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吸毒人员库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说明、电话录音转化文字文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常某某、吕某某、侯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柳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蒙蒙、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蒙蒙、洪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5、辨认笔录十份;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蒙蒙、洪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家波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蒙蒙、洪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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