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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蒲芳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本县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平江县**街**单元**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于2020年9月2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瓮江镇仁美村娘家和宋某某家中邀集张某、凌某某、凌某甲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赌博人数二十余人,共计开设了20场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累计金额达5万余元。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平江县公安局在本县瓮江镇仁美村宋某某家中查获了正在进行“三公”赌博的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等二十余人,从赌博桌上扣押了无主赌资1961元,从现场参赌人员身上扣押了55201元,并依法追缴了凌某甲从被告人李某某处领取的工资30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暂扣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凌某某、凌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附提取笔录;

6、同步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区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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