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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虎诈骗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住郓城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退回嘉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虎以代为销售为名,先后骗取薛某某、刘某某等环卫设备生产厂家的环卫车辆或环卫设备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53.34万元,用以折抵个人债务。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6日至12日间,被告人李虎以向客户发货为名,骗走济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薛某某福田卡3轻型卡车洒水车7辆,共价值2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虎已用四辆同类型洒水车退赔薛某某经济损失,尚有12万元洒水车车款未退还。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虎以向客户发货为名,骗走山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3辆福田小卡之星底盘,共价值9.4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虎已退还货款1万元。

3.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虎以向客户发货为名,骗走山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魏某某福田卡3洒水车4辆,共价值16.2万元。

4.2019年11月1日、11月2日,被告人李虎以向外地发货为名,分别骗走山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某甲五征三方三轮吸粪车、福田三方三轮洒水车各一辆,共价值3.74万元。

5.2019年6月28日、7月8日、10月10日,被告人李虎以向外地发货为名,分别骗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韩某某福田半封四档洒水车2辆、福田半封四档雾炮洒水车1辆、福田小卡之星3轻型洒水车2辆,共价值12.95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虎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虎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铭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虎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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