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城镇居民。因吸毒,于2012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季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虎在四川省武胜县街子镇出高速收费站左转的产业大道上一块标有街子、兰海高速的路牌下以400元钱的价格将约0.3克的冰毒和2颗麻古卖给陈某某;
2.2019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李虎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出高速收费站左转的一块标有天华路路牌处以400元钱的价格将约0.3克的冰毒和2颗麻古卖给陈某某;
2020年5月30日凌晨,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西市街将李虎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虎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再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虎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虎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