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裕航,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11972********,彝族,专科毕业,瑞丽市**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厂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街**巷**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瑞丽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裕航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裕航在担任瑞丽市**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厂长期间,伙同瑞丽市**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出纳林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临时工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523872元进行私分。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裕航在担任瑞丽市**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修缮费的名义套取公款27259元占为己有。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裕航在担任瑞丽市**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杜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杜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1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裕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裕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5511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裕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李裕航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裕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裕航在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受贿罪以自首论。被告人李裕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云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案卷卷宗五卷,其他证据材料一份
2.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3.被告人李裕航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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