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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西涛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西涛,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景谷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西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景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西涛与被害人刘某甲2017年以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刘某甲外出务工。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西涛在景谷县威远镇“**美食”烧烤店吃烧烤时,发现刘某甲在隔壁的“**餐饮吧”内与他人一起坐玩着,后被告人李西涛两次到“**餐饮吧”内找刘某甲说话,刘某甲均对其不理睬,李西涛较为生气,于2019年7月27日0时23分许再次到“**餐饮吧”刘某甲旁边与刘某甲说话,刘某甲再次不理不睬后,被告人李西涛从其右后裤兜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中刘某甲左胸口后,将拔出刀柄丢弃并逃走。刘某甲经送景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景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系锐器创致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景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7月27日4时许在景谷县**镇**村**村民组徐某某家将被告人李西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刃一把、刀把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病情证明书、死亡抢救记录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马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刀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西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西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甲锐器创致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西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俊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西涛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十二张。

3.本案扣押的物品暂存于景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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