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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诚、保育林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诚,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陆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保育林(曾用名保小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陆良县**街道**道**号**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陆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诚、保育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诚在陆良县城多次贩卖小麻给梁某某、被告人保育林。2019年11月2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诚时,从其朋友王某某家中查获李诚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07克。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保育林利用在陆良县城跑夜班出租汽车(车牌号******)的便利,多次从被告人李诚处以260元一组10颗购买毒品小麻后,再以280元至300元一组10颗的价格转卖给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多名吸毒人员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诚、保育林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梁某某、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诚、保育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诚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保育林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诚、保育林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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