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谊友,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5月2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谊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谊友进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被害人林某甲、袁某某夫妇家中,盗取了室内首饰、手机及现金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谊友的暂住处查获其盗取的首饰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首饰照片、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谊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足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谊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谊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琼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谊友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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