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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谊友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谊友,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5月2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本院批准,于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谊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谊友进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被害人林某甲、袁某某夫妇家中,盗取了室内首饰、手机及现金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谊友的暂住处查获其盗取的首饰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首饰照片、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谊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足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谊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谊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琼

2020年2月9

附:

1.被告人李谊友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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