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李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谊来到永定区**村**小区**栋**单元,采用翻越栏杆方式进入102室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盗走李某乙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卡。当天4时许,李谊在广茂园一期对面的张家界市农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盗得的李某乙的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卡取现人民币800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李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监控视频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谊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谊有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谊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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