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肖贵才,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2017年9月23日,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为由,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以不给报销路费就不返回的方式,向卢龙县卢龙镇政府索要人民币1700元。
2、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为由,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以不给报销路费就不返回的方式,向卢龙县卢龙镇政府索要人民币800元。
3、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为由,用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以不给报销路费就不返回的方式,向卢龙县卢龙镇政府索要路费,后卢龙镇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要求后,被告人李井明才返回卢龙。
4、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为由,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以不给报销路费就不返回的方式,向卢龙县卢龙镇政府索要路费,后卢龙镇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要求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返回卢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京赴省情况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高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泽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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