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豪东(曾用名李荣东),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彝族,大方县**中学**学生,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福陈(绰号求打哥),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腾珑,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镇**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宁平,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穿青人,大方县**中学**学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豪东涉嫌故意伤害罪,杨福陈、王腾珑、朱宁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李豪东与本校高一(7)班学生刘某甲(另案)在晚自习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次日在**中学附近斗殴。2020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李豪东邀约杨福陈、王腾珑、朱宁平、陈某甲(另案)、熊某某(另案)、田某某(另案)、张某甲(另案)、卢某某(另案)、陈某乙(另案)、张某乙(另案)、陈某丙(另案)、杨某甲(另案)、王某甲(另案)、陈某丁(另案)、陈某戊(另案)、朱某某(另案)等二十余人持木棒、钢管等械具在**中学附近聚集。刘某甲邀约刘某乙(另案)、吴某某(另案)、刘某丙(另案)、胡某某(另案)、陈某己(另案)、刘某丁、刘某戊(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十余人持械在**中学附近聚集。双方在**中学附近相遇后,李豪东邀约人员对刘某甲邀约人员进行追打,致使胡某某、陈某己、刘某戊三人被打伤。
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陈某己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戊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豪东、朱宁平、杨福陈、王腾珑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4日、5月27日、7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己、陈某庚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豪东、杨福陈、王腾珑、朱宁平的供述及辩解;5.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豪东、王腾珑、朱宁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东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致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福陈、王腾珑、朱宁平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豪东、王腾珑、朱宁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豪东、杨福陈、王腾珑、朱宁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豪东有期徒刑三零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王腾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朱宁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诉人杨福陈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裴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豪东、杨福陈、王腾珑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朱宁平联系电话:1518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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