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豪,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居民身份证号:4306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办事处**村**中学宿舍。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豪与“胡某某”一同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岳阳市云溪区**大道**号门前的橘黄色东威牌老年代步电动车盗走,因该电动车电量不足,李豪将该电动车驾驶至岳阳市云溪区**镇**社区**宾馆南面一居民楼前,用一把U型所套在该车左后轮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自行在岳阳市云溪区**镇**社区**宾馆南面居民楼前将被盗车辆找回。
被告人李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豪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豪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李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李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豪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豪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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