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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贝贝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96号 

  被告人李贝贝,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贝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贝贝化名“李宁毅”,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赵某某。李贝贝添加赵某某为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逐渐取得赵某某信任。2020年2月14日至3月2日期间,李贝贝编造工地急需资金周转、给工人发工资等理由,骗取赵某某向其支付宝账户内转账91000元,并以“李宁毅”的化名出具一张95000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贝贝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贝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贝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贝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贝贝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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