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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贤忠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889号

被告人李贤忠,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贤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贤忠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乐清市西山水库、城北山上等处流动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4月24日止,赌场至少开设20天,共抽取头薪金额至少10000元,参赌人员至少400人次。期间,被告人李贤忠在赌场抽取头薪、充当理手。同时,赌场还有望风、接送以及倒款等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王某甲、卢某甲、霍某某

卢某乙、卢某丙、泮某某、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池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翁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贤忠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黄某、韦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项某某、王某甲、陈某甲、池某某、王某丙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贤忠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贤忠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通过一体化系统已提交。

3. 移案移送罪犯档案资料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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