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贱,绰号“孔老五”,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4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另有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贱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李贱为兴建养猪场,在征得寻乌县**镇**村**小组“胡瓜塘”山场、“茶头背”山场承包人李某甲同意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在“胡瓜塘”山场、“茶头背”山场开挖、平整林地,之后,在“胡瓜塘”山场建有猪栏、饲料棚、工人宿舍、道路等设施,在“茶头背”山场建有办公用房一栋,一直使用至今。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寻乌县**镇**村**小组“胡瓜塘”山场建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26.2亩,合1.7467公顷,被占用林地表土移位,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李贱于2019年5月28日8时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贱如实供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林业移送案件卷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山地租赁合同、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被占用林地表土移位,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卫东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贱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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