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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贵元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贵元,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贵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贵元与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曹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经商谋后雇请曾某某的挖土机来到惠东县黄埠镇下圩三队大北旗、埔尾,将被害人李某丁的砖厂、曹某乙的***屠牛场(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共计557599元)砸毁。2019年12月6日,李贵元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元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贵元现住在惠东县**镇**大道**花园,联系电话1521756****。

2.侦查卷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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