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贵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贵和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贵和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变更羁押期限至七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贵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李贵和于2020年7月至8月份,先后多次在莫旗尼尔基镇高丰酒店、北环丽伟小卖店、凯撒歌厅、一商店道东依昂杨美衣馆、古雲轩老北京布鞋店、酷童童装屋、洪福祥老北京布鞋店实施盗窃,盗窃钱物共计人民币7,800.00元,所得现金已全部被其挥霍。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贵和从市场的一个旅店步行至高丰酒店,从高丰酒店东南跳墙进入高丰酒店院内,后李贵和强行推开窗户进入屋内,在高丰酒店吧台抽屉内盗窃了240余元零钱,接着李贵和再次从窗户跳出离开现场。
2、在被告人李贵和盗窃完高丰酒店的第二天的下午,李贵和步行路过莫旗北环丽伟小卖店时,发现丽伟小卖店的门是锁着的,于是李贵和从丽伟小卖店东院北墙进入超市院内,而后通过小卖店的东侧窗户进入超市,李贵和从超市货架里的一个纸壳箱内盗窃了210余元零钱,接着李贵和离开现场。
3、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贵和从桔子假日宾馆步行至莫旗北环的凯撒歌厅,从凯撒歌厅南面的院子进入凯撒歌厅院内,进入凯撒歌厅屋内,在西侧卧室门口一个立柜的抽屉内,偷走了抽屉内的账本夹着的6700元钱,而后被告人李贵和按照原路离开现场。
4、2020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贵和从桔子假日宾馆步行进入莫旗十字街附近北方公寓院内,被告人李贵和从北方公寓院内窗户翻入了四家门市,从古雲轩老北京布鞋屋内吧台盗窃了300余元现金和一个监控的球机,监控球机被其丢弃。从鸿福祥老北京布鞋屋内吧台盗窃了140余元现金,酷童童装和依昂杨美衣馆未盗窃到钱财。
2020年10月28日经莫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贵和在古雲轩老北京布鞋屋内盗窃的摄像头和路由器的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贵和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贵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贵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贵和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贵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贵和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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