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李贵川,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街**村**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贵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贵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贵川在南安市**街**村**宿舍内,趁其舍友被害人谭某某熟睡之际,通过事先记住的密码打开被害人谭某某的手机,接着使用被害人谭某某的指纹,从支付宝的借呗借款1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转至被害人谭某某的微信,再从被害人谭某某的微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被告人李贵川将上述1万元中的4800元用于吃饭喝酒唱歌,将1500元归还给**烧烤店老板。
同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民警在厦门市**区**网吧抓获被告人李贵川。次日,民警从被告人李贵川身上扣押现金3700元,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贵川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像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贵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贵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贵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贵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川盗窃的部分赃款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贵川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鸿燕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贵川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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